律师使用伪造委托书应诉 新余中院对律所发出司法建议书

阅读: / / 2020-03-3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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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中院在审理一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查出一律师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委托书应诉,并就此向该律师所在的律所发出司法建议书。

新余中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江西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斌以被申请人黎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案件承办法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该所律师王某斌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黎某的签名与在其他证据材料中的字迹明显不一致。为更清楚了解整个案情,承办法官对仲裁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发现在新余仲裁委员会关联的仲裁案件中,该所律师周某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不是黎某本人签名,且黎某对该仲裁结果表示不知情。王某斌亦承认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不是黎某本人签名。法院认为王某斌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委托书来参加诉讼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司法秩序。

据此,新余中院向王某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报给新余市司法局,对该所及律师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建议该所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不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好司法秩序。该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进行了回函,表示对王某斌及相关律师予以批评,并就此事的教训在律所开展了相关教育,引以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诉讼活动均由受托人参与,这使得法院对授权委托书中是否为本人签名的审查难度增大,律师等作为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的受托人,应把好真实的委托签名或盖章这一关。一旦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如果认为裁判结果对自己不利而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很有可能导致案件重审或再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甚至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律师等受托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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