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正

阅读: / / 2018-11-07 18:37
4月25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必要性,进一步讨论了人民陪审员的选......

  4月25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必要性,进一步讨论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本质作用与履职保障。
  “赞成这个法律”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经过了初次审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张光荣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他表示,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客观需要。”张光荣认为草案充分吸收了实践中已经成熟并且形成共识的做法,内容明确具体,规定合理科学。
  2015年4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经过了几年的实践,有试点的支撑,也比较成熟,我赞成这部法律进行适当地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全国人大代表郑喜兰在会上表示,基层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我们非常希望本次会议能够通过这部法律。”
  “意愿”还是“义务”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对此提出疑问:“征求候选人意见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我是候选人,不愿意当人民陪审员,是不是可以不当?”
  她表示草案第二条已经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确定了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这就是义务,就不能推辞不当。”她说道。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此,蔡达峰副委员长提出:“我觉得是否考虑加上本人意愿,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要有意愿,除非当陪审员是一种公民的义务。”
  他指出,现在规定了两种选任方式,一种是随机抽选,对当事人来说是被动的;还有一种是个人申请,对当事人来说是主动的、有意愿的。“这两种方式在法律中是独立行使的。”他提出主动和被动的两条渠道是否可以结合起来,先申请再抽选,或者是抽选以后确认意愿,然后再补充人选。
  蔡达峰还表示,意愿确认以后,人民陪审员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拒绝参加陪审活动,否则就要接受惩戒。“至于惩戒的办法,可以纳入征信系统,在个人诚信系统当中做出记录,这至少是可行的一种办法。”
  “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提出:“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许多同志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规定,是司法民主的表现,这种意见是对的,但仅仅停留于此是不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他认为,一个刑事案件究竟有没有罪,一个民事案件是非如何判断,具有鲜活的社会经验、生活阅历的人民陪审员最有发言权。“有的同志在肯定人民陪审员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同时,认为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这个看法是不准确的。”
  王胜明表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行为规范不是凭空产生的,恰恰是社会经验的总结,法律的规定与做人的道理、做事的规矩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即使从整体上也不能说法官判案比人民陪审员更高明,否则,我们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他说道。
  全国人大代表李秉记指出, 草案第五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后可以加上“有一定社会经验”。他认为草案应该强调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的重要性,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经验对法官法律知识具有补充作用。因此,在人民陪审员主体资格上还要强调社会经验。
  “就上岗前培训专列一条”
  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的同时,分组会议上,与会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培训也提出了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认为,草案应该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内容专列一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相当重要,法律问题是生杀予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素质,我觉得很难胜任。”他说道。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提出, 在实际执行当中,为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人民法院每年都要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或者召开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或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是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一部分,也应该得到工作单位的支持。
  他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会议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同样认为“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点保守”。“仅仅是禁止所在的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人民陪审员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还不够,建议增加不能因为其担任人民陪审员而做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他说道。(见习记者 万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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